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12月23日 00:00:00tz74浏览量:39次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奖励标准,对引进上述机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鼓励引进担保机构,对注册资本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给予扶持,采取注资参股等措施。

第三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保险公司,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后减半征收三年。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新设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继续执行至5年期满。农村信用社自2006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驻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省级政府及以上部门(含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关于高管人员的界定由金融办参照自治区金融办界定办法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第八条 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缓交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制定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办法,对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超额完成指标情况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社会事业、中小企业、“三农”的支持力度,年末按贷款比重等实际考核情况,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第十条 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对我市开办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各旗、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户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整合档案局、人行、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守信激励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农牧业贷款贴息资金,吸引金融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将贴息贷款作为培育农村主导产业的“激活剂”,不断完善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在电子网络不完善、资金汇划手段不完备的农村边远地区,鼓励和支持将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结合在一起,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银联卡公司三家合作,推动建立手机银行,建立手机支付的实时系统,扩大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和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由市及各旗县市区政府对上述所辖企业按融资规模等情况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事业、中小企业、“三农”的奖励,引进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企业上市的表彰和奖励,担保业扶持资金等资金,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在金融办考核的基础上,会同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评价报告,以便政府决策,本着“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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