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赤峰市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赤峰市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赤峰市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赤峰市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7日
赤峰市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示范带动、政策扶持、市场导向、健全机制、规范建设的原则,以保障主要农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增进农牧民利益为目标,以培育发展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以上,经营草场面积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40%以上,适度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70%。
二、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培育专业种养大户。着力提升传统农牧民生产经营素质,培育新型农牧民,推动农牧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草牧场、林地等多种方式,扩大适度规模生产。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牧区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牧业开发。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牧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申请认定登记,成立家庭农牧场,构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家庭农牧场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牧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从事同类农林牧渔产业生产和服务的农牧民组建合作社,支持合作社聘用能人经营管理合作社,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组建股份合作社或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打造一批大社强社。引导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深入开展以“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为主要内容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
三、强化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采取自下到上的申报认定程序,全面加强新型经营主体资格认定管理。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健全准入及退出机制。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积极培树典型,开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市级示范创建活动,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常规化,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赤峰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牌匾和冠名。2015年,启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每年要重点培育发展市级专业种养大户1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30个、市级示范社50家;到2020年,市级示范专业种养大户累计达到6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累计达到180个、市级示范社累计达到450家。市级示范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具体的评定标准由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促进土地草牧场使用权和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中心和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引导农牧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地林权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流转规模以上土地草牧场(林地)的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四)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制度和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并选派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异地交流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五)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牧场、专业种养大户为基本成员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以采用农牧业新技术、农牧业机械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家庭农牧场和专业种养大户成立合作社。
(六)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牧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结合生态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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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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