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02日 00:00:00tz58浏览量:592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握好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机遇,加快我旗工业化进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建设项目,重点鼓励工业、现代物流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旗投资兴办企业,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类产业(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风力发电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国内外客商在我旗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达到内蒙古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规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500 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获取成本后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 1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和与上缴相关的费用后,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以上两项给予企业的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奖励政策资金,原则上在企业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分两批予以兑现。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即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企业建成投产后,分期分批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与我旗主导产业相关联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 ,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旗政府组织的发改、财政、审计、国土、经信、招商等专业部门与企业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认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政府奖励部分。

(三)企业处置土地要求。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土地优惠政策期限内,不得私自处置土地。如确需转让、出租或抵押的,需经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如企业私自转产或停办,旗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并依法取缔其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从2011至2020年底,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执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七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执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从上缴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七年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的建设期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级技术人才,经相关部门核准,从项目入驻科左中旗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期限为10年。

(五)其它产业税收优惠。对新引进大型物流、商贸流通(专业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宾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市场化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缴纳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旗本级原则上一律免收,旗级以上和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由旗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企业用电达到或超过315KVA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优惠。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所需信贷资金,业绩良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核,政府可协调信贷部门给予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帮助争取上级各项政策和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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